地方级政策法规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0 浏览量:

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和规范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项目”)管理,促进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提升科技源头供给能力,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基〔2016〕7号)、《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申报领域为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七大类。若项目研究内容符合厦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自然基金项目的统筹管理。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共同设立联合资助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项目”)。

第五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分为青年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面上项目和联合项目,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有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在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厦门市重点培育研发机构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实验室和运行优良的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第七条 市科技局仅受理依托单位推荐申报的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并开展评审和立项推荐。联合项目在未获青年项目或面上项目立项推荐的申报项目中进一步择优推荐,经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同意后予以立项,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全部自筹解决,项目验收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其他环节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市自然基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限项申报。

第九条 依托单位聘用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含博士后)可作为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每个申请人当年限申报一项市自然基金项目,所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二)青年项目的申请人,截至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已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型项目;

(三)截至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无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国家、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厦门市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时间。

第十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流程为:

(一)形式审核。各依托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并在网上填报。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填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集体研究。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等综合考虑,择优推荐,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形成拟立项意见。

(四)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自然基金项目合同,明确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验收指标应至少包含一篇论文或一件知识产权,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的研究经费由财政资金定额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有关规定。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项目申报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项目验收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其他依托单位,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项目合同原定内容和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

第十四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两种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依托单位可以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主动终止申请:

1.项目依托单位经营困难或停止经营;

2.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致使项目无法实施的;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依托单位因故不愿意继续实施项目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将被动终止:

1.项目依托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验收;

2.项目依托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且未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3.项目依托单位未主动提出终止申请,但项目实际已停止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知识产权等,应注明“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英文: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Xiamen, China)资助及项目编号。发表论文,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市自然基金项目编号应排名前两位。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申请人或完成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第十六条 市自然基金项目在简易验收基础上出具验收结论。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在线上提交验收材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合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主要验收指标达成且财政资助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70%的,验收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形式审核、实施过程、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等未履职尽责,或者年度验收项目合格率较低时,市科技局酌情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推荐名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等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我局试点实施了厦门市青年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创基金项目”),对促进我市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1年12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厦府办〔2021〕87号)要求提升我市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2022年3月起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要求我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和法规的精神,夯实我市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决定设立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项目”),并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项目体系

市自然基金项目分为青年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面上项目和联合资助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的研究经费由财政资金定额资助,联合项目的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全部自筹解决。

市自然基金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申报领域为数理科学、化学科学、生命科学、医学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七大类。若项目研究内容符合厦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三、 项目依托单位

市自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有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在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厦门市重点培育研发机构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实验室和运行优良的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四、 项目申请人条件

依托单位聘用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含博士后)可作为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每个申请人当年限申报一项市自然基金项目,所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二)青年项目的申请人,截至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已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型项目;

(三)截至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无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国家、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厦门市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时间。

五、有在研的青创基金项目,还可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吗?

若有作为负责人在研的国家、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2020年实施的青创基金项目视为市自然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实施时间结束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项目实施时间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市自然基金青年项目。

六、在研项目判断依据

年度申报通知发布时,项目实施时间仍未结束的视为在研,项目实施时间已结束而未取得验收结论的不视为在研。项目已获正式立项,即使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晚于年度申报通知发布时间的,也视为在研。项目实施时间以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时间为准,若发生延期则以管理部门批复的时间为准。

七、联合项目立项及管理

在申报市自然基金项目时,依托单位只需推荐本单位的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立项推荐意见后,对剩余的其他申报项目进行再次择优,形成联合项目立项推荐意见并公示。公示期内依托单位及项目申请人均未对拟立项联合项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科技局下达文件对联合项目予以立项。联合项目的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全部自筹解决,验收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其他环节的管理参照本《办法》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项目评审和立项流程

市自然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流程为:形式审核、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项目公示、立项下达。对获得立项的所有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自然基金项目合同,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项目经费管理

青年项目和面上项目的研究经费由财政资金定额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有关规定。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项目申请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项目验收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联合项目的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全部自筹解决,验收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否变更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其他依托单位,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项目合同原定内容和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

十一、是否需要定期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科技局视情况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检查,为减轻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担,精简报送内容,重点了解验收指标完成及财政经费使用情况。

十二、验收成果要求

对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知识产权等),应注明“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英文: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Xiamen, China)资助及项目编号。发表论文,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共同通讯作者),市自然基金项目编号应排名前两位。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申请人或完成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对于正在实施的青创基金项目,根据《2020年厦门市青年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不对标注基金项目来源及排名、成果中项目负责人排名等作强制要求。

十三、项目验收

市自然基金项目在简易验收基础上出具验收结论。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在网上提交验收材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合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主要验收指标达成且财政资助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70%的,验收结论为“合格”。

十四、项目终止

项目发生终止的(含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其处置方式根据《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执行。

十五、咨询方式

可拨打电话(2027538、2035277)进行咨询,也可以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陆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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